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7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興辦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場是指飼養某種畜禽,具備一定條件、達到一定規模的養殖場;畜禽養殖小區是指飼養同一畜禽,養殖戶5戶以上,實行分戶飼養、統一管理,具備一定條件、達到一定規模的集中養殖場所。
第四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將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養殖設施農業用地面積、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第五條??申請備案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備案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規模標準:
(一)生豬養殖場:年出欄500頭以上或存欄300頭以上;
(二)肉禽養殖場:年出欄10000只以上或存欄5000只以上;
(三)蛋禽養殖場:存欄2000只以上;
(四)奶牛養殖場:存欄100頭以上;
(五)肉牛養殖場:年出欄50頭以上或存欄100頭以上;
(六)肉羊養殖場:年出欄100只以上或存欄100只以上;
(七)其他畜禽養殖場可按糞便排放當量折算后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七條??申請備案的程序。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向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填寫《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表》(此表由自治區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業農村部的要求統一制作)。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備案,發放畜禽標識代碼,定期向社會公布;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改變飼養畜禽種類或者變更名稱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按照備案程序重新辦理備案,并注銷原備案記錄、原畜禽標識代碼。
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已備案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備案,注銷畜禽標識代碼,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稄V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07〕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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